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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垃圾焚烧炉管理使用制度

信息来源:垃圾焚烧炉 |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8日

为深入推进农村清洁工程,规范有序管理垃圾焚烧炉,充分发挥垃圾焚烧炉的效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垃圾焚烧炉的管理主体

垃圾焚烧炉的管理主体是乡镇,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垃圾焚烧炉管理使用的领导,成立专门班子,明确专人负责,涉及的村组也要有专人专抓专管。同时,各乡(镇)要按照就近原则保证每座焚烧炉焚烧周边5—8个村的垃圾,主要公路沿线和集镇所在村的垃圾均应纳入焚烧范围,不同乡镇相邻的村也可以共同使用同一焚烧炉。

二、垃圾焚烧范围
垃圾焚烧炉主要处理乡(镇)、村(居)民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塑料制品、可燃包装材料等,不包括建筑垃圾、玻璃酒瓶、动物尸体,国家明令禁止不允许焚烧的垃圾及其他不可燃对环境影响严重需要进行填埋处理的垃圾。
三、垃圾焚烧责任人
每座垃圾焚烧炉必须配备一名身体健康、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的焚烧员。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焚烧员的日常管理,签订好管理合同,明确工作职责和安全责任,制定好考核细则,落实好工资待遇和奖惩措施。
四、垃圾焚烧应注意的事项

垃圾焚烧炉要保证连续使用,永不熄灭,不准在焚烧炉入口平台上堆积垃圾,不准在焚烧炉出灰口边堆积灰渣,不准将不可燃料或对环境影响严重的废物入炉。垃圾焚烧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安全:一是焚烧员自身的安全,做到安全操作,不发生安全事故;二是要防止非工作人员特别是神志不清人员接近炉边,杜绝烫伤或掉入炉火中的事故发生;三是焚烧员不在炉边时应将进料口铁门上锁,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将焚烧场地四周砌围墙安铁门,实行封闭管理。

五、垃圾焚烧炉使用的监督
县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乡镇垃圾焚烧炉使用的监督指导,定期不定期对垃圾焚烧炉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将问题通报乡镇并备案备查。
六、垃圾焚烧炉管理费用
垃圾焚烧炉管理费用由县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县财政安排资金中按每座每月1500元的标准发放到乡镇,不足部分由乡镇自行解决。县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垃圾焚烧炉使用情况年底据实补助,垃圾焚烧炉的管理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对运转存在问题的不予发放。
七、垃圾焚烧炉残渣、废料处理规定
垃圾焚烧后的残渣、废料若出料口场地周边堆放不下,应按照“无害化、原生态”处理原则,由乡(镇)安排人员在非水源地保护、非居民住宅区进行填埋处理或运往县垃圾填埋场处理。